中國銀監(jiān)會、國土資源部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提出,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應按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金融改革緊密銜接的原則,在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進行!掇k法》明確,在試點地區(qū),對符合規(guī)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選取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為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要求,中國銀監(jiān)會會同國土資源部依據(jù)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按照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統(tǒng)一、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領域改革相銜接的原則,在對入市試點地區(qū)土地抵押融資進行了深入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銀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同權同價原則,參照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規(guī)定,《辦法》允許具備處分權的兩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一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對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進行了范圍和前提界定。 《辦法》同時規(guī)定下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納入拆遷征地范圍的;擅自改變用途的;其他不得辦理抵押的情形。 銀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嚴把貸款條件,是控制貸款風險、順利在試點地區(qū)推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yè)務開展的必要手段。因此,《辦法》從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符合土地總體規(guī)劃及城鄉(xiāng)規(guī)劃、未設定優(yōu)先受償?shù)钠渌棛嗬确矫嫣岢隽艘螅⒁?銀行 業(yè)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時對借款人是否有資質、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晰、價值評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規(guī)劃、是否容易處置變現(xiàn)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調查,力爭防范貸款風險,提高資產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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