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項俊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項俊波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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