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花292萬元買二手房,但就在網(wǎng)簽備案后、產權過戶前,房子卻被賣方悄悄拿去抵押貸款了。 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購房糾紛,市民張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購房陷阱”,付了巨額購房款,房子卻無法過戶,購房者該怎么辦? 買房:付了200多萬,網(wǎng)簽后收房 “我都已經(jīng)付了200多萬元給他了,他卻還拿房子去抵押!”購房者張先生說,這套房子的成交總價為292萬元。 2015年6月9日,購房者張先生與房東吳某及中介簽訂了《房產買賣協(xié)議》,約定吳某將上述房產出售給張先生。根據(jù)約定,6月25日前張先生向吳某支付210萬元。 隨后,三方又簽訂《補充約定》,約定吳某與張先生于當日簽訂廈門市網(wǎng)上買賣合同,交房時間為7月20日,過戶時間為7月30日前。 同年7月23日,三方簽訂《房屋交割聲明》,確認吳某已于當日將房產交付給張先生使用。 意外:備案后過戶前,房子被抵押! 誰也沒想到,就在網(wǎng)簽備案后、產權過戶前,房東吳某竟將房子拿去抵押貸款了。 就在簽訂《房產買賣協(xié)議》近一個月后,2015年7月5日,吳某向阿翔借款并簽約,將名下的一處房產抵押給阿翔后借款280萬元。7月15日,二人在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獲知房子被抵押無法過戶后,買受人張先生急了。為此,2016年1月2日,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吳某所簽的《房產買賣協(xié)議》有效,判令吳某清償銀行貸款,將訟爭房產過戶至其名下并償付違約金等。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所簽協(xié)議有效,吳某清償尚欠銀行的全部貸款并辦理解除抵押權登記手續(xù),吳某應在注銷抵押權登記后十日內協(xié)助張先生辦理訟爭房產的過戶登記。 判決:抵押有效,不還錢可拍賣 然而,就在張先生起訴十多天之后,2016年1月15日,債權人阿翔也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債務人吳某立即償還其280萬元及利息,并確認阿翔對抵押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隨后,買受人張先生作為“第三人”加入訴訟,請求判決阿翔與吳某之間設定的抵押無效。 針對第二場官司,一審法院認為,吳某與阿翔之間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因此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判令吳某向阿翔償付借款280萬元及利息,如吳某不還款,阿翔有權拍賣吳某的抵押房產。 宣判后,張先生上訴。廈門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當中,吳某與張先生簽訂房產買賣協(xié)議,該房產雖尚未過戶至張先生名下,但張先生已付大部分購房款且實際使用該房。吳某之后將訟爭房產抵押向阿翔借款,應認定為無權處分行為。但是,張先生無法證實阿翔與吳某屬惡意串通,而且訟爭房產擔保的借款已實際出借并已辦理抵押權登記。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阿翔已善意取得抵押權。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熬W(wǎng)簽不等于取得產權!狈ü偬嵝颜f,要正確認定買賣二手房網(wǎng)簽備案行為的法律性質。據(jù)存量房買賣合同網(wǎng)上簽約辦法及實施細則,二手房買賣合同網(wǎng)簽制度是買賣雙方將自愿達成的房屋交易結果,通過房管部門網(wǎng)上系統(tǒng)錄入備案,是房產交易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行為,不具有創(chuàng)設物權權利的功能,不同于物權法所規(guī)定的預告登記行為,不產生相應物權效力。 專家說法 避免“被抵押”應該怎么做? 網(wǎng)簽備案后、產權過戶前,如何防止房子被抵押?對此,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說,為避免房產交易者對交易風險的錯誤判斷,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相應將網(wǎng)上備案系統(tǒng)與權屬登記系統(tǒng)進行整合,做到信息共享,完善制度銜接,以便于交易者及時準確掌握交易相關信息。 在各個備案及登記窗口辦理業(yè)務流程中,應增設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相關業(yè)務信息的提示告知工作,向社會公眾做好各項業(yè)務尤其是網(wǎng)簽備案、預告登記二者相關法律后果的相應宣傳工作,引導交易者對各項業(yè)務,尤其是網(wǎng)簽與預告登記二者行為的不同法律效力進行正確識別,讓各項申請業(yè)務辦理者均能知曉其他交易相關信息,作出合理避免交易風險的正確選擇,并有效遏制原權屬人在登記后對不動產的惡意處分行為。 律師說法 遭遇“被抵押”該如何維權? 廈門資深律師林敏輝認為,最簡便的方法是起訴賣方請求解除雙方的購房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并且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 其次,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賣方和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的話,購房者可以起訴要求確認抵押無效。 最后,如果抵押確實有效,購房者仍然希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話,也可以起訴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在歸還第三人的借款后解除抵押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但是,這種情況如果賣方在判決后無法歸還第三人的款項,購房者存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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